办展须知


  1. 严格按照展览协议使用展厅,不可提前、延迟出入展厅。
  2. 办展方工作人员请到设备安保部办理临时出入证,布撤展期间必须佩戴。
  3. 展厅开放及工作时间为:9:00-17:00。
  4. 星期六、星期日、星期一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展览开幕式、布展、撤展等工作,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,必须提前向展览陈列部提出书面申请。
  5. 每个展览一般安排户外长条广告一块、户外电子屏广告一块、展厅内前言一块、开幕式背景一块,尺寸与位置由展览陈列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,上述物料由办展方设计,制作及悬挂由我馆配套服务商完成,费用包含在展览服务费中,如需额外增加,请自行联系广告公司。
  6. 标签设计制作由办展方完成,但必须符合本馆的要求。
  7. 展览中途不得撤换作品,作品应符合美术馆展示安全要求,不符合要求的,美术馆有权要求撤换。
  8. 为保证展示效果,作品间距不可少于0.5米。
  9. 作品不可用压条的方法展示,展厅墙面、地面及其他设施上内禁止使用对墙面有破坏性的材料(包括但不限于不干胶、双面胶、钉子等),如有粘贴需求,应向展览陈列部申请,使用专用的胶粘材料。
  10. 货梯开口宽度1.9米、高度2.2米,内部宽度2.15米,高度2.2米,深度4.6米,承重量为3吨,超过尺寸和载重量的,禁止入馆。
  11. 展览期间如需使用贵宾厅、学术报告厅等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。
  12. 作品及贵重物品需带离美术馆的,应到展览陈列部开具物品出门单。
  13. 展厅内禁止进行销售活动,展厅进行表演活动的,需提前向展览陈列部提出书面申请。
  14. 布撤展期间如损坏地面、墙面、展厅设施的按有关规定赔偿,如在展厅内搭建各类装饰墙、展示设施等需提前向展览陈列部和设备安保部申报。
  15. 办展方应在展览结束后及时运走展品,美术馆不提供保管服务,超过10个工作日未运走的,美术馆将自行处置。

提供展讯资料的要求

  1. 交付图片3-5幅,并确认图片方向是正确的,文件名应包括作品题目、作者、年代、类型、尺寸等信息。(如:八女投江-全山石-2001-布面油画-250-124cm.jpg)
  2. 主办、承办、协办单位等。
  3. 展览介绍(200字以内,要求从美术馆的角度进行评述,言简意赅)。
  4. 宁波美术馆展讯出版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,当月10日前必须交付下一期展讯资料(例如:3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季度的展讯资料,3月25日左右完成设计、印刷)。
  5. 所有资料必须为电子文档。
  6. 文字资料应该是内容确定的TXT文档或者WORD文档,且必须经过准确校对。
  7. 图片资料应该是JPG、TIF格式,大小1M左右。
  8. 不能及时提供资料的展览将无法刊登在宁波美术馆展讯中。